第一部分 政治素质 2
第二部分 道德品行 6
第一部分 执业素养 13
第二部分 实习表现 19
第一部分 政治素质
1.中国式现代化的五大特征?
答:1.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2.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3.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4.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5.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
2. 依法治国的主要任务?
答:1.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2.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3.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4.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5.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6.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3.三个务必的主要内容?
答; 全党同志务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务必谦虚谨慎、艰苦奋斗,务必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坚定历史自信,增强历史主动,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绚丽的华章。
4.十年来,我们经历了对党和人民事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三大事件?
答:一是迎来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三是完成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
5.前进路上,我们必须牢牢把握哪些重大原则?
答;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发扬斗争精神。
6.“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是什么?
答: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全面推进。
7.全党必须牢记的“五个必由之路”是什么?
答:全党必须牢记,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团结奋斗是中国人民创造历史伟业的必由之路,贯彻新发展理念是新时代我国发展壮大的必由之路,全面从严治党是党永葆生机活力、走好新的赶考之路的必由之路。
8.“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什么?
答: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包括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9.二十大的大会主题是什么?
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伟大建党精神,自信自强、守正创新,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10.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11. 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严格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12.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精髓是什么?
答: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
13. 全面深化改革的七个聚焦是什么?
答::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建设美丽中国、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14.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主要有哪些要求?
答:1.加强党对涉外法治工作的领导。2.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3.完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4.提高涉外法律服务水平。
15. 全面深化改革的“六个坚持”是什么?
答: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守正创新、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系统观念。
第二部分 道德品行
1. 根据司法部《律师与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哪些行为属于“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律师与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
答:(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二)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的。
2.根据司法部《律师与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哪些行为属于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依据:《律师与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答:(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3. 根据司法部《律师与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哪些行为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
(依据:《律师与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答:(一)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检查、监督工作中,向其隐瞒真实情况,拒不提供或者提供不实、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材料的;(二)在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执业评价、评先创优活动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在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办理执业终止、注销等手续时,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的。
4.根据司法部《律师与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哪些行为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八项规定的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违法行为?
(依据:《律师与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
答:(一)在承办代理、辩护业务期间,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对方当事人、第三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二)在执业期间,发表、制作、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信息、音像制品或者支持、参与、实施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活动的。
5. 根据司法部《律师与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哪些情形属于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
(依据:《律师与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九条)
答:(一)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发表扰乱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言论的;(二)阻止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致使诉讼、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三)煽动、教唆他人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的;(四)无正当理由,当庭拒绝辩护、代理,拒绝签收司法文书或者拒绝在有关诉讼文书上签署意见的。
6. 根据司法部《律师与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哪些情形属于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依据:《律师与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
答:(一)违反规定不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二)向委托人索要或者接受规定、合同约定之外的费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7. 根据司法部《律师与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哪些行为属于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
(依据:《律师与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
答:(一)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二)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三)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外又向委托人索要其他费用、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四)向法律援助受援人索要费用或者接受受援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8. 根据司法部《律师与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哪些行为属于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违法行为?
(依据:《律师与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答:(一)采用诱导、欺骗、胁迫、敲诈等手段获取当事人与他人争议的财物、权益的;(二)指使、诱导当事人将争议的财物、权益转让、出售、租赁给他人,并从中获取利益的。
9.《律师法》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请列举除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二条)
答: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10. 根据《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履行保守职务秘密的义务。其职务秘密的范围是什么?
答:(一)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二)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11.根据法律规定,对律师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几种?对律师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权,具体由什么机构行使?
答:主要分为五大种类,具体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3个月以内、3至6个月、6个月至1年),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部门,视律师的违法违纪情节轻重作出。
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出。
12. 根据司法部《律师与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哪些行为属于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的违法行为?
(依据:《律师与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八条)
答:(一)向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或者证据材料的;(二)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暗中配合,妨碍委托人合法行使权利的;(三)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故意延误、懈怠或者不依法履行代理、辩护职责,给委托人及委托事项的办理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
13. 根据司法部《律师与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哪些行为属于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的违法行为?
(依据:《律师与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七条)
答:(一)故意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虚假证据,或者指使、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二)指示或者帮助委托人或者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指使或者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威胁、利诱证人不作证或者作伪证的;(三)妨碍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合法取证的,或者阻止他人向案件承办机关或者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
14. 根据司法部《律师与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哪些行为属于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的违法行为?
(依据:《律师与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答: (一)在承办代理、辩护业务期间,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二)利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三)以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或者诋毁有关办案机关和工作人员以及对方当事人声誉等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15. 根据司法部《律师与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哪些行为属于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的违法行为?
(依据:《律师与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
答: (一)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二)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三)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四)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过的案件的;(五)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
第三部分 执业素养
1.哪些案件属于专属管辖?
答:《民诉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者的试用期的规定?
答: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法定继承中的内容?
答: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哪些案件不可以风险代理?
答: (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5《民法典》中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6.法律规定的法定代理终止情形有哪些?
答:依据民法典第175条规定,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7.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有哪些?
答: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决、调解书的;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8.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答:1.当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9.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条件是什么?
答: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10.刑事责任追诉时效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案: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11.刑法中,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1、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2、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3、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4、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12.行政诉讼时效期限是多久?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行政复议未告知起诉期限,使用该规定。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13.行政赔偿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47条第1款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14.行政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管辖的相关规定?
答:1. 级别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复议案件的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案件由原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5. 如何理解行政诉讼中的优势证据标准?
答:优势证据标准是判定说服力强的、盖然性占优势的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可以成立的证明标准。优势证据标准根据能否达到“清楚而有说服力”或“明确而令人信服”,又分为明显优势证据标准和优势证据标准。前者虽不能排除所有怀疑,但能够达到让人信服的程度;后者未必能够让人信服,只是在对比的时候能够占优势。具体到行政诉讼中,就同一事实争议,目击者的陈述相比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更具信服力,就属于优势证据。
第四部分 实习表现
1.做好律师应先做好人,对此观点你是否认同,谈谈你的认识。
答:基本赞同,无论哪个行业做好人是前提,唯有端正了自己的态度,明确自己的定位,才能更好从事你所在的职业。做好律师和做好人又是相辅相成的。做好事,就要做好人,做好人,也就有做好律师的基础,而你做好律师的时候,自然也就已做好人了。
2.实习律师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相关部门应如何处理?
答: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当地的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3.你认为律师应当具备哪些素质?
答:(一)模范的遵守宪法和法律;(二)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三)严谨务实的作风和高度的敬业精神;(四)专业的法律知识及思维能力;(五)平和的心态和坚韧不拔的毅力。
4.在实习阶段,哪些行为是禁止的?
答:(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六)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5.你在实习期间是如何对待指导老师、同事和当事人?
答:与指导老师的关系:悉心听取指导老师的指导和教诲,认真完成知道老师交办的工作和任务;当遇到问题和困难时,能够较好的进行沟通,解决问题。当指导老师出现错误时,能及时给与提醒和反馈,及时纠正错误,可以说是良师益友。
与同事:与同事之间的关系融洽,团结和睦,平时能相互帮助,相互学习,当发现同事可能出现的错误时,也能及时适当的提出及时纠错,以求共同进步。
对当事人:接待当事人态度比较亲切,能庄重、耐心、有礼貌对待当事人,能悉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工作责任心强,树立服务意识,说话算数,诚实守信。
6.你对律师集体荣誉观是怎样看待的?
答:首先本人对律师集体荣誉感是十分看重的,也是十分重视的。作为律师行业中的一员,集体的荣辱其实也就是个人的荣辱,我们应当为这个集体贡献自己一份力量,为集体争取一份荣誉,尽量避免做有损集体荣誉的事情。经过大家的努力,进一步提高律师行业的社会地位和社会的荣辱感。
7.作为即将执业的律师,你对从事律师工作有何期望和担忧?
答:期望:希望能通过包括本人整个律师行业的努力,可以推动国家法治进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法治的威信。希望自己从事律师后,通过自己不断的努力,使自己的法律知识、业务素质、执业技能得到大大提升,逐步实现执业的专业化。希望自己的执业能够获得较好的经济回报和社会的认同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一份微薄的力量。
担忧:律师群体对自身职业定位和职业荣誉的认知具有巨大的落差,律师执业环境的严峻性,年轻律师生存问题(案源、收费问题)。
8. 在于当事人商谈案件时,你认为能较好营销自己的方式有哪些?
答:(一)在当事人商谈案件时,应抱以坚定的信念和信心去聆听客户的疾苦,为他们排忧解难,给客户希望;
(二)展现自己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及诉讼技巧;(三)认真分析,研究案件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准确、快速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四)展现自己高度的责任心和高品质的服务质量;(五)注意分析客户的心理,把握客户的需求,提供恰当的法律服务,取得客户的信赖;(六)与客户成为朋友,成为利益的共同体;(七)最大限度内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9.在律师事务所内,资深律师案源多,收入高,新进律师则相反,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答:首先我们应当端正态度,对自己要有一个客观的定位和评判,这种情况是很正常的。每个行业,每个人都会经历这样的事情,同时每一个人的成长都要一个过程,现在的资深律师(案源多,收入高)曾经也是点点滴滴的积累,通过自己的不断努力走向成功。所以我们作为年轻律师最重要的是如何通过自身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以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以及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我相信经过自己的不断努力,一样可以取得前辈们的成就。
10.律师业务推广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法律服务市场及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禁止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应通过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加强自身业务竞争能力的途径,推广、开展律师业务。
11.实习期间,你对从事律师职业感受到的最大困惑是什么?你是如何看待这一困惑并打算如何解决它?
答:精业务与抓案源的矛盾。
现在的律师事务所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绝大多数的律师事务所实行的是效益工资制。多劳多得,不劳不得。问题是绝大多数律师都面临着案源奇缺问题。没有案源就没有收入,没有收入就没有律师的生存和发展,所以许多律师对抓案源绞尽脑汁,煞费苦心。术业有专攻。律师业务是专业性很强的法律服务业务。特别是近年来新法、新的司法解释,新的法学理念,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比如有究问式诉讼过渡为控辩式诉讼,比如出现洗钱罪等新罪名,比如控辩交易的新概念面世,律师无不面临着精业务的问题。如果想要精通业务,势必要占用时间来搞法学研究,埋头读书。让律师看看书、学学习,丰富法律知识,提高办案技能,对于法律本科毕业的大学生们来说,不成问题。问题是大多数律师若精业务,便没时间抓案源;若抓案源,便没充足的时间充电。让大学毕业的律师们抓案源无异于赶鸭子上架,是最苦最累的,但是又不能不做。现在,有的律师事务所,比如天伦律师事务所成立专门的公关营销部来拓展案源,让律师专心致之钻研业务,扬长避短,不失为绝好之策。
12.你对律师执业中利益冲突的理解。
在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中,律师有自身的个人利益,还要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同时肩负着对第三人、其他委托人的义务和职责,这些利益、义务和职责可能会在律师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时影响律师作出判断的趋势或倾向,从而发生利益冲突。利益冲突还以分为同时性利益冲突和连续性利益冲突。同时性利益冲突是指由于律师对先行委托人、潜在委托人、第三人承担的职责相互间或者律师的自身利益间发生的利益冲突。连续性利益冲突,是指律师对某委托人的代理可能受到其对前委托人的职责的影响而发生的利益冲突。
13.你认为律师平时专门学习、研究法学理论与在承办的具体业务中有目的地研究法学理论,哪个效果更好?为什么?你会如何做?
答:在书本里学到的理论知识,要到工作中去实践,才能够真正掌握领会。理论知识是人们在改造世界的实践中所获得的认识和经验的总和。理论是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用于进一步指导实践的正确的道理,因为它必须经过实践的考验才行。理论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这是一条真理。
14.你认为律师防范执业风险的措施有哪些?
答:1、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2、强化依法执业意识,严格遵守执业规范;3、强化办案的质量意识,预防或减少办案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差错;4、强化律师的职责意识,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习惯。
15.当前,有些律师在案件审理期间通过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形式发布案件相关事实和审理经过,意图以此形成舆论监督,你如何看待这种做法?
答:法院担心律师发微博影响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律师担心法庭程序不公缺乏外部监督,两者的心情都可以理解,问题是:法官(法院)和律师是合适的发布直播微博的主体吗?两者都不是。法官是庭审的主导者,负责引导诉讼的正常进行,全面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的陈述、辩论及各方围绕证据开示而发表的质证意见,法官在法庭上发微博,庭审该如何进行?庭审质量如何保证?直播的微博内容需要像庭审笔录一样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认吗?对法院、法官而言,展示案件情况,回应公众或舆论对案件关注的最好方式还是判决,在判决之外发布直播。同理,律师受人之托,需要专心应对庭审中的各种情况,对庭审变化作出反应并及时调整庭审策略,律师忙于发送微博,当事人会作何观感?律师在法庭上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其微博报道的客观性又如何体现?微博除了具备便于人们交流沟通的社交属性外,还具备发布信息的媒体属性。
微博直播庭审的出发点应该是对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公正和准确的报道。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其地位的不中立,无法保证微博直播案件的客观性。不中立甚至南辕北辙的案件报道,会引发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和司法以外的权力对案件的干涉。另外,不当的微博内容很可能会侵犯案件当事人的隐私或暴露证人的身份,对他们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困扰,甚至造成证人串供或修改证词,严重地影响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此外,微博有着天然的弱点。受字数限制,微博无法在短期之内,全面、客观地展示庭审情况,其内容往往是一些信息的碎片,人们要通过连续的阅读,才可全面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这一缺陷,对文字内容涉及司法活动的微博发布者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即一个受过良好专业训练的报道者,才能更好地通过微博报道庭审及案件全貌。所以微博直播庭审的事,法官律师都别参与,还是交给媒体吧!